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第三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辅导验收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开展辅导监管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第二十二条 派出机构可以合理安排现场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 辅导机构完成辅导工作,且已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内核程序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下列辅导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主要验收下列事项: 第二十五条 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可以组织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人员参加证券市场知识测试。 第二十六条 一年内已通过证券市场知识测试的人员,可以申请豁免参加同一板块的测试。 第二十七条 派出机构发现辅导机构存在未能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或者未能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开展工作的情形,应当要求其予以规范。 第二十八条 辅导验收材料符合齐备性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齐备的辅导验收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辅导机构出具验收工作完成函,抄送发行监管部门及拟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因辅导对象、辅导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配合导致无法开展辅导验收工作,或辅导机构自收到规范通知后六个月内无法完成规范工作的,派出机构应当终止辅导验收。 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出具验收工作完成函时,应当同步形成辅导监管报告报送发行监管部门,并抄送拟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辅导监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一条 派出机构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辅导备案、出具规范意见、出具验收工作完成函、按要求提交辅导监管报告前,应当履行内部程序,就验收安排、组织证券市场知识测试等事项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