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第三章 辅导验收 第三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辅导验收 第三十一条 派出机构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辅导备案、出具规范意见、出具验收工作完成函、按要求提交辅导监管报告前,应当履行内部程序,就验收安排、组织证券市场知识测试等事项做好内部留痕。 派出机构发现辅导对象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证监会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