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验收后事项 第三十二条 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第三十三条 在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内,辅导对象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辅导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辅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内变更辅导机构的,变更后的辅导机构认可变更前的辅导工作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说明。经派出机构同意后,原辅导验收仍然有效。派出机构应当向变更… 第三十五条 辅导对象在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内或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后变更拟上市板块的,辅导机构在对辅导对象进行差异化辅导后,应当重新提交辅导验收材料,履行辅导验收…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