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辅导对象未在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内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的,需要重新履行辅导备案及辅导验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