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第四章 验收后事项 第三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验收后事项 第三十三条 在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内,辅导对象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辅导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辅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