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第四章 验收后事项 第三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验收后事项 第三十四条 在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内变更辅导机构的,变更后的辅导机构认可变更前的辅导工作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说明。经派出机构同意后,原辅导验收仍然有效。派出机构应当向变更后的辅导机构重新出具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截止日与原验收工作完成函一致。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