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出具验收工作完成函时,应当同步形成辅导监管报告报送发行监管部门,并抄送拟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辅导监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辅导对象基本情况;

辅导机构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辅导验收人员组成、辅导验收过程;

辅导验收过程中整改事项及落实情况;

与辅导对象相关的重大事项;

辅导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口碑声誉情况;

与辅导对象相关的投诉、举报;

派出机构发现辅导对象存在的问题、辅导机构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审核中关注辅导监管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