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辅导机构完成辅导工作,且已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内核程序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下列辅导验收材料:
辅导工作完成报告,包括重点辅导工作开展情况、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辅导机构内核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及关注事项说明;
辅导对象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经内核会议审定的招股说明书;
辅导对象符合板块定位和产业政策要求的说明;
辅导工作相关底稿;
辅导对象的律师、会计师向辅导机构就辅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所出具的初步意见;
辅导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口碑声誉的说明;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辅导机构保荐业务资格被撤销、暂停或因其他原因被监管部门认定无法履行保荐职责的,不得提交辅导验收材料。
辅导机构未按本条规定提交辅导验收材料的,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