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开展辅导监管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审阅辅导备案、辅导工作进展报告和验收材料等;

约谈有关人员;

走访辅导对象、查阅公司资料等现场工作;

检查或抽查保荐工作底稿、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

其他必要方式。

派出机构约谈人员范围包括辅导对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关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