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九条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 第十一条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报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 第十三条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和运营。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可以申请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 第十八条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可以选择或者同时采用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的方式经营,但是,采用特许连锁方式,应当具有从事直营连锁经营1年以上的经历,并报原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