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可以申请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

申请前2年无违法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