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出版单位通过信息网络经营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批发单位通过信息网络经营音像制品的,应当备齐本单位《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网站或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