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有10个以上音像制品连锁门店;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1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有向连锁门店提供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