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第五十四条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可以向全国股转系统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股票发行作出的决议,至少…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第五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开发行条件、信息披露等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六十条 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其保荐业务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相关规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尚未盈利或者已在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中充分分析并揭示相关风险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在公开发行股票当年即亏损的,其保荐人不适用《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责任。 第六十二条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制作、报送和披露发行保荐书、回复意见等相关文件,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工作… 第六十三条 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签订承销协议,确定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第六十五条 公司、承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第六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可以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也可以通过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者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公开发行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 公司通过网下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询价对象应当是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网下投资者。 第六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股票公开发行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