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第五十七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公司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