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第六十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第六十二条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制作、报送和披露发行保荐书、回复意见等相关文件,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工作,自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全国股转系统应当根据《保荐办法》和本办法制定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保荐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