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章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四条 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过闸船舶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自查制度。 第五条 过闸船舶应当在本航次接受过闸安检前完成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过闸船舶应当自查并保持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齐全、有效。 第七条 过闸船舶应当自查下列设施设备已经按照标准配置到位并处于正常状态: 第八条 过闸船舶应当自查配员情况,确保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九条 过闸船舶应当自查所载货物已经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不得运输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过闸的危险物品。 第十条 过闸船舶应当向三峡局申报过闸方式及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主尺度、吃水等信息,并自查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长航局规定的过闸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过闸船舶应当自查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已经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并开展检查和演练;未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船员已经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二条 过闸船舶应当自查是否依法对船员、乘客及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 第十三条 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应当自查已经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四条 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还应当自查装载情况,确保满足隔离、运输及过闸等规定要求,已经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危险物品清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没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 第十五条 过闸船舶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确认后随船备查。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