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十二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十二条 过闸船舶应当自查是否依法对船员、乘客及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