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十一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十一条 过闸船舶应当自查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已经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并开展检查和演练;未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船员已经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