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十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十条 过闸船舶应当向三峡局申报过闸方式及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主尺度、吃水等信息,并自查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长航局规定的过闸申报要求。 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还应当申报危险物品装载情况。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