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基础类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普通类资格,除具备上述基础类资格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外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由总行统一向当地监…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衍生产品交易会计制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会计标准。我国未规定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标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遵从其母国/总行会计标准。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独立做出。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自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对其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有关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境内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