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具体的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实施差别化资格管理。
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具体的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实施差别化资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