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展业计划;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衍生产品交易会计制度;
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敞口量化规则或风险限额授权管理制度;
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若不具备第九条或第十条所列条件,该分行除报送其总行(地区总部)的上述文件和资料外,同时还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以下文件:
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
除其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其总行(地区总部)出具的确保该分行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总行(地区总部)交易系统进行实时平盘,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负责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