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银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职责,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日常合规监管,构建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监管链条。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年度报告、重大风险事项等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及时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情况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评级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场准入工作中应当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股权变更、变更注册资本、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场准入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背景,审查资金来源和渠道,从源头上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创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条件: 第三十九条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条件: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应当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符合境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犯罪所得资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资金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知悉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在发生股权变更或者…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提交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业务准入时,应当对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 第四十四条 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各省级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按照要求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告,包括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市场准…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境外监管当局的沟通与交流,通过签订监管合作协议、举行双边监管磋商和召开监管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跨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合作。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定期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情况的监测分析。监管机构应当将境外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情况作为与银…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情况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境外机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对违规机构依法依规…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