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各省级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按照要求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告,包括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市场准入工作审核情况、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情况、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