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条件:
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不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
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设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该项工作;
配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
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