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提交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业务准入时,应当对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审核。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