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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2022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积极服务兼具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经济活动,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 第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负责对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承担绿色金融主体责任,树立并推行节约、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发展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在推进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和促进经济社…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金融目标和提交的绿色金融报告,指定专门委员会负责绿色金融工作,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金…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金融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和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绿色金融工作,根据需要建立跨部门的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第十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通过组建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设特色分支机构、设置专岗专职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和风险…

第三章 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和规划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助力污染防治攻坚为导向,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坚持稳中求进,调整完善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支持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支持重点行业和领域…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经营范围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绿色产业和技术等领域的保险保障业务以及服务创新,开发相关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工具,为相…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银行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金融创新的工作机制,在依法合规、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金融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重视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建立相关制度,加强绿色金融理念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实行绿色办公、绿色运营、绿色采购、绿色出行、“光盘”行动等…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标准和统计制度,强化对绿色金融数据的治理,完善相关管理系统,加强绿色金融培训,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必要…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投资权限和审批流程。对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存在严重…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信贷客户和投资项目,应当在合同正文或附件中要求客户提交环境…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信贷和投资资金拨付管理,将客户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信贷和投资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在已授信和投资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贷后和投后管理,对有潜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密切关注国内外法律、政策、技术、市场变化对客户经营状况…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绿色金融管理水平,不断完善产品开发、经营销售、投融资管理等业务流程,优化对小微企业融资…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一带一路”绿色低碳建设,加强对拟授信和投资的境外项目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要求项目发起人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

第五章 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绿色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据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激励约束措施,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确保绿色金融持续有效开展。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公开绿色金融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借鉴国际惯例、准则或良好实践,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影响的授信或投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为银行保险机构获得绿色产业项目信息、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向…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非现场监管,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引导其调整完善信贷和投资政策,加强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应当充分考虑银行保险机构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情况,明确相关监管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整改。 第三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的指导,在银行保险机构自评估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评估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成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评估结果… 第三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导银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发挥作用,通过组织会员单位定期进行绿色金融实施情况评价,开展绿色金融教育培训、交流研讨、调查研究、推荐专业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