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2022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202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和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绿色金融工作,根据需要建立跨部门的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给予绿色金融工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充分授权,配备相应资源,并在绩效考核中充分体现绿色金融实施情况。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