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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202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重点关注的客户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银行信贷客户;

投保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等相关保险的客户;

保险资金实体投资项目的融资方;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