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家铁路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强铁路建设领域信息公开,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应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及时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网络媒介公开。 第二章 项目信息公开 第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批准结果信息、建设管理信息、竣工验收信息3类,具体如下。 第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由建设单位负责在其单位网站公开。建设单位没有开办网站的,应通过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公开项目信息。 第七条 招标投标信息已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建设单位可不再公开。 第八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真实性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为长期。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九条 铁路建设信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第十条 铁路建设信用信息统一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公开。其中,基本信息、守信行为信息由从业单位通过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自行填报,项目所属的地区铁路监管…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信用信息在公开前应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查程序。失信行为信息在认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以失信行为记录认定单位确定的为准,其他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第四章 公开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有铁路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有关信用信息的公开活动。对于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由相…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更新相关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省级人民政府负有铁路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从业单位应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对变更、撤销…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有关监管部门应正确使用公开的信息,严禁利用公开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2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