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公开管理 第十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公开管理 第十三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有铁路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有关信用信息的公开活动。对于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由相关部门监督有关单位及时填报、更新并公开;由于未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