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铁路建设信用信息统一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公开。其中,基本信息、守信行为信息由从业单位通过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自行填报,项目所属的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查验填报信息的有关证明材料;失信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由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有铁路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