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信用信息在公开前应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查程序。失信行为信息在认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以失信行为记录认定单位确定的为准,其他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