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三章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规范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通过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负责组织内部相关业务部门编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或投标邀请书中的规定进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报送招标人。未按招标公告及相关要求密封…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投标书中对以下方面作出明确的承诺和陈述: 第十七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投标后,金融企业应密封保存,并于评标时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统一开标。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由招标金融企业的代表和熟悉金融业务或财务会计业务的外部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制定评标标准,并在评标之前予以公布。评标标准至少应当包括: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认真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投标文件和陈述进行审核,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