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三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规范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规范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或投标邀请书中的规定进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报送招标人。未按招标公告及相关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迟报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投标。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