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投标书中对以下方面作出明确的承诺和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同意承担招标书规定的工作内容;
审计工作方案及保证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年检情况及奖惩情况;
项目小组人员构成、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简介及其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收取费用预算及支付方式(费用预算中人工费用、差旅费用、其他费用等应分别列示);
未经金融企业有关监管部门和被审计金融企业书面同意,不将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信息在审计团队以外流传,根据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守则要求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或披露信息的除外;
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