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负责组织内部相关业务部门编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项目介绍;

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

评标标准;

拟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主要条款。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披露便于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合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信息,包括金融企业的组织架构、所处行业、业务类型、地域分布、财务信息(如资产规模及结构、负债水平、年业务收入水平、其他相关财务指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