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制定评标标准,并在评标之前予以公布。评标标准至少应当包括:

投标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投标事务所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

投标事务所的报价;

其他评标委员会认为应评定的标准。

评标委员会可参照附表(评标标准及权重设计参考表)设计适用于招标金融企业的评标标准及权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