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应按本办法规定要求投标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充分运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