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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八条 金融企业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第九条 承担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经营年限、业务规模等资质条件必须与金融企业规模相适应。具体要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从事金融企业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在境外上市,应当优先选择有利于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金融企业在境外上市,根据相关要求聘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受聘会计师事务…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应按本办法规定要求投标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充分运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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