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金融企业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延续转制前的经营年限;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能够保守被审计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