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从事金融企业审计业务:
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政处罚;
近3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含两次);
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明确其不适合承担金融企业审计工作。
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政处罚;
近3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含两次);
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明确其不适合承担金融企业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