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 第二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税务机关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 第二章 案件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七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通过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本级税务机关公告…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 第十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第十一条 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通过约定方式,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十四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案件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提供更新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