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当事人,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