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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通过约定方式,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十四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案件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提供更新信息。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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