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