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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七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通过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本级税务机关公告…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 第十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第十一条 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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