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六章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暂扣、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第五十三条 邮政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邮政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确认违法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赔偿。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和本级内部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行政不作为较多的,… 第五十五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