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利用行政执法监督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