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利用行政执法监督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利用行政执法监督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